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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酒协【2013】4号关于申报第三届“河南省酿酒大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28  作者:听听海  浏览次数:91073
核心提示:豫酒协【2013】4号 关于申报第三届“河南省酿酒大师”的通知 各省辖市酒类行业协会、有关生产企业: 根据《河南省酿酒


豫酒协【2013】4号

关于申报第三届“河南省酿酒大师”的通知

各省辖市酒类行业协会、有关生产企业:
根据《河南省酿酒大师荣誉称号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2013年将进行第三届“河南省酿酒大师”评审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河南省内注册的白酒、啤酒、葡萄酒、果露酒、黄酒、酒精等生产企业(河南省酒业协会会员单位)工作的相关人员
二、申报条件
符合《河南省酿酒大师荣誉称号实施办法》申报条件
三、申 报
1、按要求认真填写《河南省酿酒大师申报表》一式三份
(1)工作(技术)总结
(2)主要成就
(3)获奖论文
(4)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
2、个人业绩、成果、学历、资历等证明材料,有关的考核档案(复印件)一式三份。
3、请于2013年3月20日前,将审报材料送(寄)河南省酒业协会“河南省酿酒大师”评审委员会。
评审不收取费用。
四、评审办法
按照《河南省酿酒大师荣誉称号实施办法》的规定,成立“河南省酿酒大师”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五、表彰
第三届“河南省酿酒大师” 评选结果将在河南省酒业协会官方网公示,并在2013年的河南省酒业协会八届三次理事会上颁发证书予以表彰。
地 址:郑州市丰产路88号(行走路线:郑州市农业路与丰产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省新闻出版局88号院内)
邮 编:450008 联系人:冯洋洋 乔鹏飞
电 话:(0371)66297917(传真)
网 址:www.xxvj.cn(河南酒业网)
邮 箱:1204957469@qq.com
附件一:《河南省酿酒大师申报表》
附件二:《河南省酿酒大师荣誉称号实施办法》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行业管理 酿酒大师评审 通知
抄 报:河南省商务厅、中国酒业协会
河南省酒业协会办公室 2013年1月30日印发




附件一:


河南省酿酒大师申报表





姓 名:

工作单位:






河南省酒业协会
二0一三年 月 日





河南省酿酒大师申报表

姓 名 性 别 党 派


出生年月 职务、职称
学 历 参加工作时间
民 族 电 话 邮 箱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邮编)
学习经历起止时间专业或培训进修内容学习地点证明人


(包括参加专业学习、培训
进修等)

起止时间单 位所从事专业职务














发表论文、获奖、专利获得情况















本单位意见(推荐单位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河南省酿酒大师”评审委员会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工作总结(可另页)


附件二:

河南省酿酒大师荣誉称号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我省酿酒行业人员的突出贡献,促进河南酿酒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更好的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誉称号为“河南省酿酒大师”,这是对我省酿酒行业中贡献特别突出者授予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酿酒行业(包括白酒、啤酒、葡萄酒、果露酒、黄酒)中的科研、生产、技术及管理方面专家。
二、评审条件
第四条 荣获“河南省酿酒大师”称号的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酿酒专业工作20年以上,并具有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任职资格;
2、在酿酒技术研究创新,新成果开发及新技术应用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技术成果和产品质量为我国、我省同行公认,并在出口和开创国际知名品牌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4、有一定的酿酒理论和实际经验,并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能力;
5、在推动我省酿酒事业发展和酿酒队伍建设方面有一定贡献。
第五条 “河南省酿酒大师”由所在企业推荐,由各企业整理申报材料后报送“河南省酿酒大师”评审委员会。
报送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广泛听取和尊重同行专家的意见,要坚决反对论资排辈,严禁不正之风。
第六条 由河南省酒业协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河南省酿酒大师”评审委员
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在河南省酒业协会。
评审委员会由酿酒行业中办事公道的知名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其中知名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三、职责
第七条 担负全省酿酒业科研、生产、技术、管理人才的培养、指导工作,参与我省酿酒师、评酒师资质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向社会广泛宣传酒业知识、酒类产品,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酒类产品。
第九条 代表河南酒业参加国家、国际活动,宣传河南省酿酒行业和优质产品,提高河南省酒业的地位。
四、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 河南省酒业协会将对“河南省酿酒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隆重召开表彰大会,颁发奖杯、证书和一次性奖金。奖金由河南省酒业协会提供或由企业自愿捐赠。
第十一条 编撰具有文献性的“河南省酿酒大师”传略,对他们的传统创新和对社会的贡献资料收集整理,广为传播。
第十二条 在河南省酒业协会主办的报刊、网站上及国内有影响的报刊上宣传他们的事迹,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
第十三条 组织“河南省酿酒大师”在国内、国外考察、切磋技艺、交流经验等活动。
第十四条 从中推荐参加“中国酿酒大师”评审。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河南省酿酒大师”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十六条 “河南省酿酒大师”是终身荣誉称号,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河南省酿酒大师”评审委员会研究,可以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停止因获得“河南省酿酒大师”荣誉称号所享受的待遇。
1、品行堕落,在行业中影响很大的;
2、因有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酒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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