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
2015年10月1日,备受瞩目的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新《食品安全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全面修订,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制度,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新《食品安全法》从原来10章104条增加50条变成154条,进出口食品监管有以下六大亮点:
亮点一
明确进出口食品各环节监管责任。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是进出口食品的监管主体。进口食品进入国内流通环节的监管主体为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亮点二
规范进出口食品监管制度。
推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备案的“一注册三备案”制度。
亮点三
突出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发现不合格进口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召回。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亮点四
强化进出口食品相关监管部门信息互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的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中发现存在的严重食品安全问题。
亮点五
重典治乱,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突出民事赔偿责任。完善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并规定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可以要求赔偿一千元。
增加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立案侦查工作的衔接。
亮点六
进口保健食品分类监管。
首次进口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实行备案制,首次进口其他保健食品实行注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