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以低于进货价格的方式谎称自己具有代理某品牌白酒的资格,以骗取他人的订货款。近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被告人邹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6年6月份,被告人邹某某资金链断裂,为了个人开销及归还他人货款,被告人邹某某虚构以低于其进货价格的方式,为被害人杨某甲、黄某某、马某某、杨某乙、姚某某等人订购某品牌白酒,骗取上述五名被害人订酒款共计人民币31.48万元。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利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本案中被告人邹某某就是利用被害人贪图小便宜的心理,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骗取订货款,因此广大零售商在签订进货合同时,要综合考虑产品的进价、进货方式、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同时可拨打官方网站客服电话,或前往品牌厂房和旗舰店进行详细了解,切勿轻易贪图小利,因小失大。(铜仁检察)